中國出入境新規9月上路:台灣旅客會受影響嗎?適用對象、限制出境規定一次看

Xvisaly 編輯部由履約團隊審校發布 2026-08-04閱讀 12 分鐘最後更新 2026-08-04

先說結論:這份新規不是對一般旅客發布的「全面禁入、禁出」命令。 對準備前往中國大陸的台灣旅客而言,最直接相關的是第三條:申請入境、停留或居留時,事由與資料必須真實、合法,查驗時也應配合說明。至於高風險地區勸阻與數類限制出境措施,第二、第四條使用「中國公民」一詞,卻沒有另行說明台灣居民是否及如何適用;在主管機關提出解釋或出現實務案例前,不能逕自認定台灣旅客一律適用或一律排除。

這份《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共 19 條,國務院令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簽署,7 月 31 日公開,預定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施行。目前仍在施行前階段,部分備案方式、部門分工與現場執行尺度,仍要等主管機關後續規則與實務案例才能確認。

最後核驗日期:2026-08-04。本文依國務院令第 841 號公開全文整理,區分「條文明文」「依條文作出的實務解讀」與「尚待配套規則」;不取代主管機關說明或個案法律意見。

這次新規到底規定了什麼?

新規不是單獨針對觀光客,而是一次涵蓋三個面向:

  1. 中國公民的境外安全風險防範:建立國外安全提醒與高風險目的地勸阻機制。
  2. 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的處理:針對虛假申請、非法出入境、境外違法犯罪,以及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等特定情形。
  3. 出入境中介服務監管:要求相關機構與人員備案,並禁止不實宣傳、協助提交不實內容及非法提供個資。

因此,把整份規定濃縮成「中國鎖國」並不準確。條文沒有宣布停止一般出境旅遊,也沒有規定所有旅客都要取得額外批准才能離境。 它新增或明文化的是特定風險、特定違法情形與中介服務的管理工具。

台灣旅客會受影響嗎?先看這張表

台灣旅客情境可能相關條文目前可確認的影響
一般觀光、探親或商務前往中國大陸第三條事由及申請資料須真實、合法;接受詢問或文件核驗時應配合
使用不實邀請函、行程或其他申請材料第三條、第十一條可能不予簽發證件,或不准出境、入境;出具不實申請資料者也可能受罰
從中國大陸前往官方列為高風險的國家或地區第二條本條明文對象是「中國公民」,但未單列台灣居民;不構成一般性禁令,個案如何適用仍待解釋
被網路文章稱為「新限制出境對象」第四條僅限三類特定情形,並非一般旅遊;台灣居民是否及如何納入尚未明示
被套用第五條的 1 至 5 年不准入境第五條第五條明文使用「外國人」;條文沒有說明可直接套用於台灣居民,實際證件及身分處理仍應看主管機關規定
委託簽證、留學、移民或證件代辦第七至十三條主要影響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與人員;旅客應更注意業者是否合規、是否要求提供不實資料

對一般台灣旅客最直接的是第三條

第三條的用語是「出境入境人員」,不是只寫中國公民或外國人。條文明文要求:

  • 申請出境、入境、停留或居留的事由必須真實、合法。
  • 移民管理機構或簽證機關核實身分與申請事由時,可以詢問情況,並要求提供文件、資料或電子數據等資訊。
  • 邀請單位或個人要對邀請內容與證明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 提供不實材料或作出不實陳述,可能被決定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或不准出境、入境。

對台灣旅客的實際含義是:申辦前往中國大陸所需證件、接受口岸查驗,或以探親、商務、就學等事由停留時,證件、邀請函、住宿、行程與口頭說明要能彼此對得上

不過,第三條沒有列出「哪些情況一定會要求電子數據」、資料範圍、保存方式與各口岸操作流程。這些屬於尚待配套規則或實務案例確認的部分,不宜把「可以要求核實」擴張解讀成每位旅客都會被查看所有裝置內容。

第二條的高風險地區勸阻,以「中國公民」為明文對象

第二條建立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外交、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可依戰爭、治安、天災、事故或疫情等情況發布安全提醒;移民管理機構辦理中國公民證件或出境邊防檢查時,可以提醒其謹慎前往,必要時勸阻前往最高風險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區。

這一條的關鍵不是所有海外旅行都要經過審批,而是:

  • 對象明文是準備出境的中國公民
  • 觸發條件是前往具有特定安全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 條文使用「提醒」「勸阻」,沒有把所有風險提示一律寫成禁止出境。

中國大陸現行《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把台灣居民納入其所稱「中國公民」的管理架構,因此不能只看用詞便斷言第二條一定排除台灣居民;另一方面,第二條也沒有寫成對所有人一律禁止出境。目前最穩妥的結論是:它不構成一般性禁令,但台灣居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提醒或勸阻,仍待主管機關說明及口岸實務確認。

第四條的三類限制出境,也不是一般旅客條款

第四條列出三類可以對中國公民採取不准出境措施的情形:

類型條文明文期間或條件
騙取證件、非法出入境因相關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處罰執行完畢後 6 個月至 3 年
境外違法犯罪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回國後 6 個月至 3 年,由指定機關決定
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違反相關規定,可能危害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由商務等主管部門決定;本規定未寫固定期限

這三款都不是「一般出國旅遊」本身造成的限制。尤其第三款涉及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是否構成違反、由哪個主管部門認定,以及限制何時解除,不能只靠這份 19 條規定自行推論。第四條沒有另行區分中國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因此本文也不把「中國公民」自行縮限成只指中國大陸居民;台灣居民是否及如何適用,仍需等待正式解釋或實務案例。

第六條為什麼引起爭議?

第六條原則上要求,作成不准出境決定的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與救濟途徑;但如果告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可以不事先告知當事人。移民管理機構在實際執行時,則應依決定機關通知的內容告知。

這一條之所以值得關注,是因為它在「應書面告知」之外保留了例外。然而,條文沒有進一步寫明例外的具體判斷標準、後續通知時點或個案如何取得完整救濟資訊。這些都屬於尚待實務釐清的問題。

同時也要注意:第六條處理的是已依法作成的不准出境決定如何通知與執行,本身不是一條可以無條件限制所有人離境的新事由。是否能作成限制,仍要回到第四條、其他法律或個案依據判斷。

第五條可以直接套用台灣居民嗎?

不宜這樣下結論。

第五條明文規範「外國人」:例如在境外申請中國簽證或在口岸申請入境時提供不實材料、作出不實陳述,可以被決定 1 至 5 年內不准入境;另有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處罰、騙取證件或非法出入境受行政處罰等情形。

但台灣居民前往中國大陸通常使用台胞證等制度下的證件,並非依一般外國人申請中國簽證的同一程序。這份規定沒有在第五條中說明台灣居民如何歸類,也沒有寫明第五條直接適用台灣居民。 所以較穩妥的讀法是:第五條的處分年限不能不加區分地搬到台灣旅客身上;台灣居民個案要看適用的證件規定、其他法規與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實際認定。

即使第五條不能直接套用,第三條對「出境入境人員」的真實申報要求仍然值得注意。兩條的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不同,不應混在一起。

19條規定逐條重點

條次條文明文重點與台灣旅客的關聯
第1條說明立法目的與依據背景條款
第2條中國公民境外安全提醒及高風險地區勸阻未單列台灣居民,實際適用仍待說明
第3條事由、材料與陳述須真實合法,可要求配合核實一般台灣旅客最直接相關
第4條特定中國公民可被限制出境不是一般旅遊條款;台灣居民適用方式未明示
第5條特定外國人可被限制入境 1 至 5 年不宜未經區分直接套用台灣居民
第6條不准出境的通知、執行及可不告知例外程序與救濟細節值得留意
第7條出入境中介機構與人員實施備案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第8條中介機構的設立、人員、資金、場所與制度條件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第9條跨部門監管、公開違法資訊與資料保密主要規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
第10條禁止中介不實宣傳、協助提交不實內容、洩露個資等委託業者時可作為風險檢查項目
第11條騙取證件及出具虛假邀請材料的處罰使用邀請函、商務或探親材料者要注意
第12條未備案、不符條件的中介機構及個人之處罰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第13條中介違反禁止行為的罰則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第14條特定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執法權限條款
第15條主管部門工作協同行政分工條款
第16條建立舉報渠道與移送機制行政執行條款
第17條構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責任條款
第18條定義移民管理機構與簽證機關名詞定義
第19條2026 年 9 月 15 日施行目前尚未施行

台灣旅客出發前怎麼準備?

新規沒有增加一份所有台灣旅客都必須攜帶的統一文件,但可以用以下方式降低查驗時的資訊落差:

  1. 確認前往中國大陸所需證件仍在效期內:以自己實際使用的台胞證或相關入境文件為準,不要只檢查護照效期。
  2. 讓旅行事由與資料一致:觀光就準備合理的住宿與回程安排;探親、商務、就學則確認邀請單位、聯絡方式與相關證明沒有互相矛盾。
  3. 不要使用「加工過」的邀請函或假行程:第三條與第十一條同時把旅客、邀請人及出具材料者納入真實性責任。
  4. 委託中介時拒絕不實申報要求:若業者建議改寫身分、工作、邀請關係或旅行目的來提高「通過率」,應立即停止委託。
  5. 接近9月15日再查一次官方公告:留意主管機關是否發布中介備案辦法、口岸執行說明或對台灣居民的適用解釋。

如果是前往中國大陸就業、採訪、研究、技術合作、敏感產業商務,或曾有出入境違規紀錄,情況可能超出一般旅遊範圍,應在出發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個案適用規定。

新規之外,台灣現有旅遊警示仍要另外看

判斷「第841號新規是否造成新的全面限制」與「目前是否建議前往中國大陸」是兩個不同問題。

大陸委員會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已將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的旅遊警示調升為橙色,建議避免非必要旅行。這項台灣側旅遊警示早於本次第841號規定公布,並不是新規新增的法律效果;旅客仍應在出發前查看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旅遊警示專區的最新資訊,再依個人行程與風險承受能力判斷。

換句話說:本文判斷「新規不是一般旅客全面禁入、禁出」,不等於替任何行程背書,也不代表既有旅遊警示已解除。

常見問題

這份規定代表中國要「鎖國」嗎?

從19條原文看,不能這樣概括。 規定沒有停止一般中國公民出境,也沒有禁止一般旅客入境。它針對的是高風險目的地、資料真實性、數類違法或安全情形,以及出入境中介監管。「鎖國」可以描述網路上的搜索與討論,但不宜當作條文明文結論。

新規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2026年9月15日。 在此之前是已公布、尚未施行的狀態。後續若有配套辦法或官方解釋,本文也需要同步更新。

台灣人去中國大陸觀光,會被禁止入境嗎?

新規沒有寫出台灣一般觀光客全面禁止入境。對一般旅客最直接的是第三條:旅行事由、申請材料與查驗時的說明要真實合法。最終是否准予入境,仍由口岸依個案、證件狀態及當時有效規定判斷。

台灣旅客可能被限制離開中國大陸嗎?

這份新規沒有建立「一般台灣旅客一律限制離境」的制度。第四條只列出騙取證件或非法出入境受罰、境外違法犯罪危害安全利益,以及違反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規定等特定情形;第六條則處理不准出境決定的通知與執行。由於條文沒有另行說明台灣居民如何適用,不能自行認定必然納入或排除;個案也可能涉及其他現行法律、司法或行政措施。

入境時一定會被要求查看手機或電子資料嗎?

第三條明文允許主管機關在核實身分與申請事由時,要求提供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資訊,旅客應配合;但規定沒有寫成每位旅客一律查驗,也沒有在本文中列出統一的檢查範圍與程序。實際執行方式仍待主管機關說明及口岸案例確認。

第二條的高風險地區勸阻適用台灣人嗎?

第二條反覆明文指向「中國公民」,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及出境邊防檢查時的提醒或勸阻。它不是對所有旅客的一般性禁令;但因中國大陸現行管理規範也把台灣居民放在「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架構內,不能只憑用詞便認定台灣旅客一定不適用。實際是否勸阻,仍要看目的地風險、主管機關通知與口岸執行。

已經訂好9月15日之後前往中國大陸的行程,需要取消嗎?

單憑這份新規,沒有一般旅客必須取消行程的依據。 出發前應確認證件、旅行目的與行程資料一致,並查看台灣主管機關旅遊資訊、航空公司通知及中國大陸口岸最新公告;若行程涉及就業、採訪、研究或技術合作,再做個案確認。

資料來源與閱讀方式

本文唯一用來判斷新規內容的法規來源,是中國大陸官方公開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41號)。頁面由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刊載,並註明文章來源為中國政府網。台灣側旅遊風險提醒則另引大陸委員會的旅遊警示專區,兩者用途不同,不相互替代。

文中的「條文明文」以該頁19條文字為準;涉及台灣旅客的部分,另參照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公開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再依各條使用的「出境入境人員」「中國公民」「外國人」等不同用語作出實務解讀。新規沒有完整回答台灣居民在每一條下的身分類別與口岸操作方式,因此本文保留「尚待配套規則」的邊界,不把未公布內容寫成確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