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這份新規不是對一般旅客發布的「全面禁入、禁出」命令。 對準備前往中國大陸的台灣旅客而言,最直接相關的是第三條:申請入境、停留或居留時,事由與資料必須真實、合法,查驗時也應配合說明。至於高風險地區勸阻與數類限制出境措施,第二、第四條使用「中國公民」一詞,卻沒有另行說明台灣居民是否及如何適用;在主管機關提出解釋或出現實務案例前,不能逕自認定台灣旅客一律適用或一律排除。
這份《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共 19 條,國務院令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簽署,7 月 31 日公開,預定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施行。目前仍在施行前階段,部分備案方式、部門分工與現場執行尺度,仍要等主管機關後續規則與實務案例才能確認。
最後核驗日期:2026-08-04。本文依國務院令第 841 號公開全文整理,區分「條文明文」「依條文作出的實務解讀」與「尚待配套規則」;不取代主管機關說明或個案法律意見。
這次新規到底規定了什麼?
新規不是單獨針對觀光客,而是一次涵蓋三個面向:
- 中國公民的境外安全風險防範:建立國外安全提醒與高風險目的地勸阻機制。
- 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的處理:針對虛假申請、非法出入境、境外違法犯罪,以及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等特定情形。
- 出入境中介服務監管:要求相關機構與人員備案,並禁止不實宣傳、協助提交不實內容及非法提供個資。
因此,把整份規定濃縮成「中國鎖國」並不準確。條文沒有宣布停止一般出境旅遊,也沒有規定所有旅客都要取得額外批准才能離境。 它新增或明文化的是特定風險、特定違法情形與中介服務的管理工具。
台灣旅客會受影響嗎?先看這張表
| 台灣旅客情境 | 可能相關條文 | 目前可確認的影響 |
|---|---|---|
| 一般觀光、探親或商務前往中國大陸 | 第三條 | 事由及申請資料須真實、合法;接受詢問或文件核驗時應配合 |
| 使用不實邀請函、行程或其他申請材料 | 第三條、第十一條 | 可能不予簽發證件,或不准出境、入境;出具不實申請資料者也可能受罰 |
| 從中國大陸前往官方列為高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 第二條 | 本條明文對象是「中國公民」,但未單列台灣居民;不構成一般性禁令,個案如何適用仍待解釋 |
| 被網路文章稱為「新限制出境對象」 | 第四條 | 僅限三類特定情形,並非一般旅遊;台灣居民是否及如何納入尚未明示 |
| 被套用第五條的 1 至 5 年不准入境 | 第五條 | 第五條明文使用「外國人」;條文沒有說明可直接套用於台灣居民,實際證件及身分處理仍應看主管機關規定 |
| 委託簽證、留學、移民或證件代辦 | 第七至十三條 | 主要影響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與人員;旅客應更注意業者是否合規、是否要求提供不實資料 |
對一般台灣旅客最直接的是第三條
第三條的用語是「出境入境人員」,不是只寫中國公民或外國人。條文明文要求:
- 申請出境、入境、停留或居留的事由必須真實、合法。
- 移民管理機構或簽證機關核實身分與申請事由時,可以詢問情況,並要求提供文件、資料或電子數據等資訊。
- 邀請單位或個人要對邀請內容與證明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 提供不實材料或作出不實陳述,可能被決定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或不准出境、入境。
對台灣旅客的實際含義是:申辦前往中國大陸所需證件、接受口岸查驗,或以探親、商務、就學等事由停留時,證件、邀請函、住宿、行程與口頭說明要能彼此對得上。
不過,第三條沒有列出「哪些情況一定會要求電子數據」、資料範圍、保存方式與各口岸操作流程。這些屬於尚待配套規則或實務案例確認的部分,不宜把「可以要求核實」擴張解讀成每位旅客都會被查看所有裝置內容。
第二條的高風險地區勸阻,以「中國公民」為明文對象
第二條建立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外交、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可依戰爭、治安、天災、事故或疫情等情況發布安全提醒;移民管理機構辦理中國公民證件或出境邊防檢查時,可以提醒其謹慎前往,必要時勸阻前往最高風險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區。
這一條的關鍵不是所有海外旅行都要經過審批,而是:
- 對象明文是準備出境的中國公民。
- 觸發條件是前往具有特定安全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 條文使用「提醒」「勸阻」,沒有把所有風險提示一律寫成禁止出境。
中國大陸現行《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把台灣居民納入其所稱「中國公民」的管理架構,因此不能只看用詞便斷言第二條一定排除台灣居民;另一方面,第二條也沒有寫成對所有人一律禁止出境。目前最穩妥的結論是:它不構成一般性禁令,但台灣居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提醒或勸阻,仍待主管機關說明及口岸實務確認。
第四條的三類限制出境,也不是一般旅客條款
第四條列出三類可以對中國公民採取不准出境措施的情形:
| 類型 | 條文明文 | 期間或條件 |
|---|---|---|
| 騙取證件、非法出入境 | 因相關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 | 處罰執行完畢後 6 個月至 3 年 |
| 境外違法犯罪 | 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 回國後 6 個月至 3 年,由指定機關決定 |
| 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 | 違反相關規定,可能危害產業安全、技術安全 | 由商務等主管部門決定;本規定未寫固定期限 |
這三款都不是「一般出國旅遊」本身造成的限制。尤其第三款涉及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是否構成違反、由哪個主管部門認定,以及限制何時解除,不能只靠這份 19 條規定自行推論。第四條沒有另行區分中國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因此本文也不把「中國公民」自行縮限成只指中國大陸居民;台灣居民是否及如何適用,仍需等待正式解釋或實務案例。
第六條為什麼引起爭議?
第六條原則上要求,作成不准出境決定的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與救濟途徑;但如果告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可以不事先告知當事人。移民管理機構在實際執行時,則應依決定機關通知的內容告知。
這一條之所以值得關注,是因為它在「應書面告知」之外保留了例外。然而,條文沒有進一步寫明例外的具體判斷標準、後續通知時點或個案如何取得完整救濟資訊。這些都屬於尚待實務釐清的問題。
同時也要注意:第六條處理的是已依法作成的不准出境決定如何通知與執行,本身不是一條可以無條件限制所有人離境的新事由。是否能作成限制,仍要回到第四條、其他法律或個案依據判斷。
第五條可以直接套用台灣居民嗎?
不宜這樣下結論。
第五條明文規範「外國人」:例如在境外申請中國簽證或在口岸申請入境時提供不實材料、作出不實陳述,可以被決定 1 至 5 年內不准入境;另有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處罰、騙取證件或非法出入境受行政處罰等情形。
但台灣居民前往中國大陸通常使用台胞證等制度下的證件,並非依一般外國人申請中國簽證的同一程序。這份規定沒有在第五條中說明台灣居民如何歸類,也沒有寫明第五條直接適用台灣居民。 所以較穩妥的讀法是:第五條的處分年限不能不加區分地搬到台灣旅客身上;台灣居民個案要看適用的證件規定、其他法規與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實際認定。
即使第五條不能直接套用,第三條對「出境入境人員」的真實申報要求仍然值得注意。兩條的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不同,不應混在一起。
19條規定逐條重點
| 條次 | 條文明文重點 | 與台灣旅客的關聯 |
|---|---|---|
| 第1條 | 說明立法目的與依據 | 背景條款 |
| 第2條 | 中國公民境外安全提醒及高風險地區勸阻 | 未單列台灣居民,實際適用仍待說明 |
| 第3條 | 事由、材料與陳述須真實合法,可要求配合核實 | 一般台灣旅客最直接相關 |
| 第4條 | 特定中國公民可被限制出境 | 不是一般旅遊條款;台灣居民適用方式未明示 |
| 第5條 | 特定外國人可被限制入境 1 至 5 年 | 不宜未經區分直接套用台灣居民 |
| 第6條 | 不准出境的通知、執行及可不告知例外 | 程序與救濟細節值得留意 |
| 第7條 | 出入境中介機構與人員實施備案 | 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
| 第8條 | 中介機構的設立、人員、資金、場所與制度條件 | 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
| 第9條 | 跨部門監管、公開違法資訊與資料保密 | 主要規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 |
| 第10條 | 禁止中介不實宣傳、協助提交不實內容、洩露個資等 | 委託業者時可作為風險檢查項目 |
| 第11條 | 騙取證件及出具虛假邀請材料的處罰 | 使用邀請函、商務或探親材料者要注意 |
| 第12條 | 未備案、不符條件的中介機構及個人之處罰 | 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
| 第13條 | 中介違反禁止行為的罰則 | 主要規範中介業者 |
| 第14條 | 特定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 執法權限條款 |
| 第15條 | 主管部門工作協同 | 行政分工條款 |
| 第16條 | 建立舉報渠道與移送機制 | 行政執行條款 |
| 第17條 | 構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責任條款 |
| 第18條 | 定義移民管理機構與簽證機關 | 名詞定義 |
| 第19條 | 2026 年 9 月 15 日施行 | 目前尚未施行 |
台灣旅客出發前怎麼準備?
新規沒有增加一份所有台灣旅客都必須攜帶的統一文件,但可以用以下方式降低查驗時的資訊落差:
- 確認前往中國大陸所需證件仍在效期內:以自己實際使用的台胞證或相關入境文件為準,不要只檢查護照效期。
- 讓旅行事由與資料一致:觀光就準備合理的住宿與回程安排;探親、商務、就學則確認邀請單位、聯絡方式與相關證明沒有互相矛盾。
- 不要使用「加工過」的邀請函或假行程:第三條與第十一條同時把旅客、邀請人及出具材料者納入真實性責任。
- 委託中介時拒絕不實申報要求:若業者建議改寫身分、工作、邀請關係或旅行目的來提高「通過率」,應立即停止委託。
- 接近9月15日再查一次官方公告:留意主管機關是否發布中介備案辦法、口岸執行說明或對台灣居民的適用解釋。
如果是前往中國大陸就業、採訪、研究、技術合作、敏感產業商務,或曾有出入境違規紀錄,情況可能超出一般旅遊範圍,應在出發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個案適用規定。
新規之外,台灣現有旅遊警示仍要另外看
判斷「第841號新規是否造成新的全面限制」與「目前是否建議前往中國大陸」是兩個不同問題。
大陸委員會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已將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的旅遊警示調升為橙色,建議避免非必要旅行。這項台灣側旅遊警示早於本次第841號規定公布,並不是新規新增的法律效果;旅客仍應在出發前查看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旅遊警示專區的最新資訊,再依個人行程與風險承受能力判斷。
換句話說:本文判斷「新規不是一般旅客全面禁入、禁出」,不等於替任何行程背書,也不代表既有旅遊警示已解除。
常見問題
這份規定代表中國要「鎖國」嗎?
從19條原文看,不能這樣概括。 規定沒有停止一般中國公民出境,也沒有禁止一般旅客入境。它針對的是高風險目的地、資料真實性、數類違法或安全情形,以及出入境中介監管。「鎖國」可以描述網路上的搜索與討論,但不宜當作條文明文結論。
新規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2026年9月15日。 在此之前是已公布、尚未施行的狀態。後續若有配套辦法或官方解釋,本文也需要同步更新。
台灣人去中國大陸觀光,會被禁止入境嗎?
新規沒有寫出台灣一般觀光客全面禁止入境。對一般旅客最直接的是第三條:旅行事由、申請材料與查驗時的說明要真實合法。最終是否准予入境,仍由口岸依個案、證件狀態及當時有效規定判斷。
台灣旅客可能被限制離開中國大陸嗎?
這份新規沒有建立「一般台灣旅客一律限制離境」的制度。第四條只列出騙取證件或非法出入境受罰、境外違法犯罪危害安全利益,以及違反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規定等特定情形;第六條則處理不准出境決定的通知與執行。由於條文沒有另行說明台灣居民如何適用,不能自行認定必然納入或排除;個案也可能涉及其他現行法律、司法或行政措施。
入境時一定會被要求查看手機或電子資料嗎?
第三條明文允許主管機關在核實身分與申請事由時,要求提供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資訊,旅客應配合;但規定沒有寫成每位旅客一律查驗,也沒有在本文中列出統一的檢查範圍與程序。實際執行方式仍待主管機關說明及口岸案例確認。
第二條的高風險地區勸阻適用台灣人嗎?
第二條反覆明文指向「中國公民」,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及出境邊防檢查時的提醒或勸阻。它不是對所有旅客的一般性禁令;但因中國大陸現行管理規範也把台灣居民放在「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架構內,不能只憑用詞便認定台灣旅客一定不適用。實際是否勸阻,仍要看目的地風險、主管機關通知與口岸執行。
已經訂好9月15日之後前往中國大陸的行程,需要取消嗎?
單憑這份新規,沒有一般旅客必須取消行程的依據。 出發前應確認證件、旅行目的與行程資料一致,並查看台灣主管機關旅遊資訊、航空公司通知及中國大陸口岸最新公告;若行程涉及就業、採訪、研究或技術合作,再做個案確認。
資料來源與閱讀方式
本文唯一用來判斷新規內容的法規來源,是中國大陸官方公開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41號)。頁面由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刊載,並註明文章來源為中國政府網。台灣側旅遊風險提醒則另引大陸委員會的旅遊警示專區,兩者用途不同,不相互替代。
文中的「條文明文」以該頁19條文字為準;涉及台灣旅客的部分,另參照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公開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再依各條使用的「出境入境人員」「中國公民」「外國人」等不同用語作出實務解讀。新規沒有完整回答台灣居民在每一條下的身分類別與口岸操作方式,因此本文保留「尚待配套規則」的邊界,不把未公布內容寫成確定結論。
